這些原則中的許多都體現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該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國際人權文件同樣承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普遍性。聯合國第十八條 人權宣言 聲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與他人集體、公開或私下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來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它確保人們向他們的孩子傳授他們的信仰,接收和傳播宗教信息,聚集在一起敬拜,並參與他們信仰的儀式和實踐。它包括組建教堂和其他宗教機構的權利,例如宗教學校和慈善機構。它賦予這些機構建立其教義和崇拜方式的自由;組織自己的教會事務;確定成員資格、教會職務和就業要求;並擁有財產和建造禮拜場所。 “我們不相信人的法律有權干預規定敬拜規則”或“規定公共或私人敬拜的形式”(教義和聖約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