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原则中的许多都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国际人权文件同样承认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普遍性。联合国第十八条 人权宣言 声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集体、公开或私下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它确保人们向他们的孩子传授他们的信仰,接收和传播宗教信息,聚集在一起敬拜,并参与他们信仰的仪式和实践。它包括组建教堂和其他宗教机构的权利,例如宗教学校和慈善机构。它赋予这些机构建立其教义和崇拜方式的自由;组织自己的教会事务;确定成员资格、教会职务和就业要求;并拥有财产和建造礼拜场所。 “我们不相信人的法律有权干预规定敬拜规则”或“规定公共或私人敬拜的形式”(教义和圣约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