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基本原則。宗教自由包括個人和組織在不受政府乾預、害怕迫害或被剝奪平等權利或公民身份的情況下公開發言和按照核心信仰行事的權利。

這些原則中的許多都體現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該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國際人權文件同樣承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普遍性。聯合國第十八條 人權宣言 聲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與他人集體、公開或私下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來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它確保人們向他們的孩子傳授他們的信仰,接收和傳播宗教信息,聚集在一起敬拜,並參與他們信仰的儀式和實踐。它包括組建教堂和其他宗教機構的權利,例如宗教學校和慈善機構。它賦予這些機構建立其教義和崇拜方式的自由;組織自己的教會事務;確定成員資格、教會職務和就業要求;並擁有財產和建造禮拜場所。 “我們不相信人的法律有權干預規定敬拜規則”或“規定公共或私人敬拜的形式”(教義和聖約 134:4)。

宗教自由不是絕對的。必要時限制宗教活動是適當的,以保護重要利益,例如他人的生命、財產、健康或安全。但這種限制應該是真正必要的,而不是限制宗教自由的藉口。在法律限制宗教自由的地方,後期聖徒相信遵守法律,同時通過每個司法管轄區或國家可能提供的合法手段尋求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相信捍衛他人的宗教自由與捍衛自己的宗教自由一樣容易。先知約瑟·斯密宣稱:“我同樣願意為捍衛長老會、浸信會或任何其他教派的好人的權利而犧牲;因為同樣的原則會踐踏後期聖徒的權利,也會踐踏羅馬天主教徒的權利,或任何其他可能不受歡迎且太弱而無法為自己辯護的教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