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的基本原则。宗教自由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不受政府干预、害怕迫害或被剥夺平等权利或公民身份的情况下公开发言和按照核心信仰行事的权利。

这些原则中的许多都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国际人权文件同样承认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普遍性。联合国第十八条 人权宣言 声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集体、公开或私下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它确保人们向他们的孩子传授他们的信仰,接收和传播宗教信息,聚集在一起敬拜,并参与他们信仰的仪式和实践。它包括组建教堂和其他宗教机构的权利,例如宗教学校和慈善机构。它赋予这些机构建立其教义和崇拜方式的自由;组织自己的教会事务;确定成员资格、教会职务和就业要求;并拥有财产和建造礼拜场所。 “我们不相信人的法律有权干预规定敬拜规则”或“规定公共或私人敬拜的形式”(教义和圣约 134:4)。

宗教自由不是绝对的。必要时限制宗教活动是适当的,以保护重要利益,例如他人的生命、财产、健康或安全。但这种限制应该是真正必要的,而不是限制宗教自由的借口。在法律限制宗教自由的地方,后期圣徒相信遵守法律,同时通过每个司法管辖区或国家可能提供的合法手段寻求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的成员相信捍卫他人的宗教自由与捍卫自己的宗教自由一样容易。先知约瑟·斯密宣称:“我同样愿意为捍卫长老会、浸信会或任何其他教派的好人的权利而牺牲;因为同样的原则会践踏后期圣徒的权利,也会践踏罗马天主教徒的权利,或任何其他可能不受欢迎且太弱而无法为自己辩护的教派的权利。”